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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 )
依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来往处理规则〉第十三条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来往的处理,促进和保护特区的建造,保护国家利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特区与内地之间树立有处理设备的陆地处理线,由公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巡查处理。
陆地处理线上的巡查路,只供公民武装警察部队巡查和有关查看处理人员执勤运用。原属民用的路段,仍可供民用车辆运用。
第三条 陆地处理线上的南头、白芒、布吉、沙湾、盐田、□(bei )仔角公路道口,供来往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车辆通行,由公安边防部分和海关别离建立组织查看处理。
第四条 在陆地处理线上的安泰涌口、安泰、甲岸、留仙洞侧岭、留仙洞村前、牛成路口、白芒村前、大王坑、麻坎、大坎、大坎东、福林东、长岭皮、长岭皮东、梅林坳、布吉鸡场、樟公□(she )、新屋吓、禾坑肚、澎坑垅、新村果园、大望、新田仔、横排岭、锡坑、坜背、小三洲、大水坑、新上坪等二十九个当地,各建立一个人行便道口,只供陆地处理线两边邻近的居民及其耕耘运用的拖拉机,按照指定道口来往特区通行运用,由公安边防部分查看处理。
第五条 在特区海岸的姑婆角和□(bei )仔角(暂在大梅沙)建立海上公安查看站,由公安边防部分对海上来往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和船只进行全方位查看。
特区内的东角头、上(土步)码头,供从海上进出特区的人员、船只运用,由公安边防部分和海关别离建立组织查看处理;大新、后海、大冲码头,只供特区渔民蚝民出海出产运用,由公安边防部分查看处理;盐田、蛇口水产码头,供渔民、蚝民出海出产运用,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查看处理。
第六条 在特区内的罗湖火车站、蛇口工业区码头和赤湾码头号口岸,建立特区内地之间人员来往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别离离对物品和人员进行查看处理。
经同意在特区内建立的货运专用码头,不得兼作他用,由公安边防部分和海关按同意机关的有关法令法规查看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安闲陆地处理线上开立道口,不得擅安闲特区内的滨海、沿河建立码头,不得擅安闲特区内的国家口岸建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来往的专用通道。如确有需求增设或变化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时,必须由深圳市公民政府报经广东省公民政府核准,并报广东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八条 凡来往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由本规则所列的通道口、码头及专用通道通行,并持下列有效证件承受查看:
(一)内地人员,须持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边境处理区通行证》或《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
(二)服现役的公民武士、公民武装警察,须持团(支队)以上机关签发的写明“前往深圳经济特区”的《中国公民武士通行证》或《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通行证》。
(三)特区内的居民,须持《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或能证明自己特区寓居身份的有效证件。
在特区作业的内地人员,须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或《中华公民共和国边境处理区通行证》等证明自己特区暂住身份的有效证件。
特区内的渔民、蚝民、船员和暂时出海人员搭船出海,还须持有原规则的出海证件。
(四)陆地处理线两边邻近的居民从人行便道口收支特区,须持《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
第九条 在特区出资设厂、兴办各种工作或购有住所的港澳同胞由特区到内地,必须到本来入境口岸边防查看站处理手续。
港澳同胞驾驭机动车辆经特区前往内地的,须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处理加签手续,并须持有我国的驾驭执照和车辆车牌。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及其附页,由深圳市公安局印制、签发。
第十一条 对来往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所运用的运输工具及其运送或带着的货品、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由海关按有关法令法规查看处理;有必要进行安全查看的,由公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公安机关履行。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规则有关条款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正告、罚款的处分;违背治安处理规则的,按《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规则须给予行政处分和追查补偿的,按国家相关规则,由担任查看处理的单位或深圳市公安机关履行;须追查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各项处理作业的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公民政府制定,报广东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公民政府存案。
附:广东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来往处理规则》第十三条的决议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1997年8月15日发布实施)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法令法规,广东省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将《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来往处理规则》第十三条批改为:
“对违背本规则有关条款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正告、罚款的处分;违背治安处理规则的,按《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