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食品会议精神,2020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规划的通知》。
2022年,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确指出“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结合《规划》编制,细化禁养区范围,标定拐点坐标,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因此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组织开展禁养区现场勘测定标工作,现场勘测发现现有禁养区范围与现行有效的城镇发展规划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为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展禁养区调整工作。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组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确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对象。技术组赴滕州市开展了多次现场调研,多方面收集资料,做全面深入分析,认真做好过程控制。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各镇街意见,保证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本地区真实的情况,确定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
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0.《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
11.《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
12.《关于枣庄市滕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函〔2018〕30号)。
4.《山东省“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鲁牧计财发〔2021〕15号);
5.《关于印发枣庄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88号);
以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市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牧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荆泉水源地、楼里水源地、羊东水源地、龙山头水源地、后石湾水源地、西石楼水源地、许坡水源地、魏庄水源地、王杭水源地、东于水源地、十字河水源地和四李庄水源地。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枣庄市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进行如下调整。
滕州市畜禽养殖布局划分为两个区域:禁止养殖区和非禁止养殖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2、在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此外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1、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区域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责任分工。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做好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治和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关证照审批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今后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从其规定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23〕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