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管帐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经营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管帐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经营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管帐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管帐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管帐年度的财政管帐陈述被出具无法标明定见或否定定见的审计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公司已宣布的一个管帐年度经审计的年度陈述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导致该年度相关财政指标实践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
(一)因财政管帐陈述存在严重管帐过失或许虚伪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矩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买卖日起停牌,尔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宣布半年度陈述或许经审计的年度陈述,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买卖日起停牌,尔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停牌2个月内仍未宣布;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没办法确保公司所宣布半年度陈述或年度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买卖日起停牌,尔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揭露宣布或许标准运作等方面存在严重缺点,被本所要求期限改正但公司未在规矩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买卖日起停牌,尔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散布发生显着的改变,导致接连20个买卖日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买卖日起停牌,尔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停牌1个月内仍未处理;
本规矩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矩的信息揭露宣布或许标准运作等方面存在严重缺点,详细包含以下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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