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的一次网购经历,让湖北十堰的龚先生不得不面对“非法持有罪”的指控,他至今也不愿相信,自己用来装修的射钉枪,会被认定为“”。
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县开了一家养殖场,他告诉澎湃新闻,装修期间,他听从木工建议,先后两次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后被警方发现,两把射钉枪被收缴,其中一把被认定为。
2018年9月19日,房县法院以非法持有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龚先生上诉后,十堰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30日,房县法院经过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龚先生犯非法持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龚先生上诉后,十堰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曾对龚先生购买的射钉枪进行了三次鉴定,均认定该射钉枪为“”,但前两次的鉴定各项数据均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一次枪口比动能为6.64焦耳,第二次为194.14焦耳,重审期间做的第三次鉴定我到今天都没有见到鉴定报告,只给了我一个结论说射钉枪被认定为。”
龚先生在近日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他仍然觉得自身无罪,“将继续申诉”。
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县一座大山深处开办了一家养殖场,他告诉澎湃新闻,养殖场在装修期间,因为地处深山没有通电,他接受木工建议,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方便工人干活。
“当时根本没想过这东西居然会牵扯到犯罪。”龚先生说,最初他在网上搜到售卖射钉枪的店铺时,商家曾介绍称射钉枪属于装修工具,他购买后,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射钉枪损坏,于是又购买了第二把,“射钉枪是木工组装的,装修完成后,我就一直把它扔在仓库,直到警察前来调查都没有动过。”
龚先生回忆称,2017年11月15日,他丢在仓库里的射钉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是通过对物流信息例行检查时发现他购买了射钉枪。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购买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
尽管龚先生对鉴别判定的结果提出疑义,但在之后的第二次鉴定中,这把射钉枪仍然被认定为。
2018年9月19日,房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龚先生对判决结果及两次检验判定的结论均不认同,他说,自己将射钉枪交给警方时已将其自行拆卸,“鉴定时是警方或鉴定机构组装的,鉴定报告中称我的射钉枪系改制射钉枪,很可能与组装原理有关,但鉴定时射钉枪并不是我组装的。”
该案一审宣判后,澎湃新闻曾于2019年4月24日对案件进行报道,此后,十堰中院于同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书显示,十堰中院经过阅卷,审核证据,询问上诉人后,将案件移送十堰市检察院阅卷,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经十堰市检察院建议,该案曾延期审理一次。该院一名承办法官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是因“龚先生对鉴别判定的结果存疑”。
龚先生对鉴别判定的结果的质疑源于两次鉴定报告中,对涉案射钉枪的测试数据,据他提供的两份鉴定报告数据显示,两次鉴定的各组数据存在诸多差异,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的枪口比动能都不一样。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别判定工作规定,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不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我的射钉枪第一次鉴定测试结果为6.64焦耳,第二次为194.14焦耳,差异巨大。”
鉴于上述原因,案件发回重审后,房县公安局又对涉案的射钉枪进行了第三次鉴定,该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相关鉴定意见通知书称,“对龚某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性能鉴别判定,鉴定意见是认定为。”
龚先生称,这次鉴定他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鉴定报告中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房县法院经过重审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龚先生构成非法持有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酌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性能鉴别判定的描述,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没有具体数据。
龚先生觉得自身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罪,并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均为配件,经过三次鉴定,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可以打鸟。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而故意持有,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2日,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我还将继续申诉”。(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